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狱h組織工作條例》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規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和地址:
中文名稱:鄭州城建職業學院。
英文名稱:Zhengzhou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College,縮寫為“ZZUCVC”。
學校地址:鄭州市鞏義市中原西路6號。
第三條學校舉辦者:河南正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學校性質:民辦非營利性高等職業學校。
第五條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服務新型城鎮化和建立現代化經濟體系為主要目標,以信息化為基礎的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智慧社區、智慧康養、智慧教育以及實現“雙碳”目標等與城建領域關系密切的相關專業為主要特色,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需要為導向,著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為提升河南省新時代職業教育現代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區域競爭力提供優質人才資源支撐。
第六條學校校訓:自信、自立、自強。
第七條辦學定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非營利性辦學的社會責任屬性,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塑校,圍繞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針對新基建、新城建、生態宜居社區、健康生活服務發展需要,建設以工科為主,管理、醫護與健康養老、教育和藝術等專業協調發展的專業體系,建成國內城建類高質量高等職業教育基地,服務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服務現代化產業發展的高端研發基地和高端智庫,建設兼具科技研發、智庫咨詢與創新創業功能的產學研融合平臺。
第八條辦學層次和形式:學校以??茖哟胃叩嚷殬I教育為主,探索開展高等職業教育與職業本科教育貫通培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社會培訓和中外合作教育,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第九條辦學規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十條專業建設:根據產業優化升級和結構優化調整趨勢,適應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和鄭州國家中心城市建設需要,圍繞建筑業、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貫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營服務全過程,把信息化全面融入所有專業,打造以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智慧社區服務、智慧康養等為主要特色專業和專業群,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
第十一條業務主管部門:河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部門:河南省民政廳。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參加學校董事會,依法推選包括董事長候選人在內的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二)通過學校董事會參與學校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了解學校董事會和學校的狀況;
(四)推薦校長、副校長;
(五)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六)享有法律、法規、學校相關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完善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障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
(三)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章程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支持學校維護合法權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并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管理、監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重大問題實行前置研究審查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支持校長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董事會成員由5-7人構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成員3-5人,包括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長、副董事長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當選;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薦(不包含學校黨組織負責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董事離任時,其董事資格自行終止。董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內提出辭呈時,經董事會同意后,由董事會按規定進行提名并補足名額。董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經董事會研究可以解任。
第十八條學校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決定其報酬;
(二)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審定、修改學校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審批年度重要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五)審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專業設置;
(六)審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數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授權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聯名提議,董事長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研究決定突發重大事項。
(二)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參加方能召開。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權限和表決意見;董事既不出席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的,視為棄權。
(三)董事會議題內容由董事長確定,會議應在召開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寫明會議時間、議題內容和地點;董事會會議安排專人負責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簽到單上簽字。
(四)董事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討論本章程第十八條所列重大事項時,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各項董事會會議決議,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董事會的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二)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
(三)籌辦辦學經費,保證學校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四)向社會各界宣傳學校,聘請與推薦專家和學者到學校講課、從事科學研究、技術研發與學術交流;
(五)為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協助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就業工作。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董事會章程,維護學校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董事會的地位職權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三)不得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監督、檢查董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審定、簽署董事會報告、各項決議和董事會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
(七)依法行使董事長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校黨的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學校教職工代表構成,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其中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監事任期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學?,F任董事會成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財務人員等決策機構的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學校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預決算及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二)對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會成員、學校領導執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校長由學校董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聘政治責任心強、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的人擔任,校長任期為五年,經董事會研究同意后可以連任。校長的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學校管理工作正常運行。副校長協助校長在其分管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擬定學校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
(三)擬定學校內部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和教職工編制方案,擬定校級領導以下各類人員工資標準,經黨委會審查、董事會研究審定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擬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經黨委會審查、董事會審定批準后執行。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主持校務會和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學校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咨詢、集體決策、全員監督相結合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序產生,由學校不同學科和專業的教授、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以及企業和行業的專家共同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院、系二級管理體制。教學系部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根據需要自主設置所、室等教學科研機構,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三十二條教學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本系部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教學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成員一般由主任、黨總支書記、副主任、團總支書記(學生管理辦主任)、系辦公室主任、教學秘書等組成,根據需要可邀請教研室主任、高級職稱專業教師以及學生代表等參加。
第三十三條教學系部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四條 教學系部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總支的工作,包括黨的建設、師生思想政治教育與學生管理等,團總支書記(學生管理辦主任)協助系黨總支書記工作。
第四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五條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學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要求,建立中國共產黨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學校黨委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高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工作。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黨組織書記的產生。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其中:校長為中共黨員的,兼任副書記;再增設專職副書記1名)。學校黨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鶎狱h總支、黨支部書記由學校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九條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并監督執行,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監督其依法治校、依規治理。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與發展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十條黨組織機構設置。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十一條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健全高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全面增強高?;鶎狱h組織生機活力。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四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為學校黨的建設的首要政治責任,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履行黨風廉政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紀委委員按相關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統戰部、紀檢監察室、學生工作部和武裝部等部門,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五章 群團組織
第四十五條學校依法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設置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相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組織實施有益于學校發展與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
第四十六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教職工工會,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廣大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享有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利益關系。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兼職教師、能工巧匠、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保障學校的運行。
第五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際發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競爭機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學校致力于構建“雙師型”教師隊伍,鼓勵專任教師定期到企業一線實踐,并將實踐情況作為教師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學校聘請企業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能工巧匠等擔任專兼職教師,參與培養目標設定、專業設置、課程改革、教學評價等人才培養的全過程。
第五十四條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參加國家、省級及相關院校開展的各種培訓;參加校企合作企業實習實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維權申訴;
(八)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在企業實習實踐期間應遵守企業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六)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法實行合同聘任制度,與職工簽署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崗位、薪酬待遇和權利義務等事項。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其他職工權利義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聘用合同確定。
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學校根據教學與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
第五十八條學校依法建立教師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自主確定教職工收入分配辦法和福利標準。
第五十九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為教職工職業發展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七章 學生
第六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正式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權利,遵守相應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利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依法依規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參加1+X職業資格證書學習與考試,在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參加頂崗實習;
(五)依法依規組織和參加各類學生團體。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社會實踐等活動;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評價;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思想,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銘記學校的校訓,傳承和發揚學校精神;
(三)完成規定學業,掌握扎實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設施;
(六)頂崗實習期間應遵守企業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根據學生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歷證書、結業證書等證書。
第六十六條學校積極實行“1+X證書”(學歷證書與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現代學徒制,在教學中引入職業技能標準,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行業職業技能標準對接,并向合作企業優先推薦優秀畢業生。
第六十七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六十八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九條學校為在學校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學校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十條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短期教育、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和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與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八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七十一條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二條學校堅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產教融合與校企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打造創新創業平臺。
第七十三條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七十四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推進校園文化建設,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七十五條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境,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七十六條學校不斷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檢查和評估。
第七十七條學校積極學習和借鑒境內外先進的辦學理念,嘗試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項目交流,加強與政府、境內外大學、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合作。
第七十八條學校不斷推進信息化建設,推動信息技術與教學、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系統化的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庫,實現所有專業的信息化仿真教學和實訓教學,以信息化推進教學改革發展,提升學校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第七十九條學校的招生和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嚴格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九章 學校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八十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學校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和年度預決算制度,并接受董事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一條學校開辦資金:500萬元。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投入、依法依規收取的學費和其他費用、政府資助、社會捐贈、融資、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十二條學校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四條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國家、省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十四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八十五條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章 學校和社會
第八十六條學校積極牽頭組織和參與國家和省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指委)和職教集團,作為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
學校通過行指委和職教集團與行業企業在學生實習、專業設置與課程開發、訂單式教育與就業推薦、師資交流與培訓、職工培訓與繼續教育、產品研發、技術攻關方面開展合作。
第八十七條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八條學校依法設立相關機構,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學校遵循捐贈自愿的原則,堅持??睿ㄎ铮S?、賬目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 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八十九條學校的合并、分立,須有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十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十一條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要求終止,并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學校無法繼續舉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學校終止時,依據相關規定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工。
第九十二條學校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對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放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費用和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校董事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范。本章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規定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九十六條本章程生效后,學?;驅W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的修訂程序為:董事會提出修改意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董事會表決通過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